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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高新一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时间:2022-11-30    已阅读3920次

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帮助青少年儿童养成良好的交通出行习惯。在第十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11月28日上午,咸阳市高新一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利用周一升旗仪式,全体师生观看了视频《中小学交通安全警示片》,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一列列骇人听闻的事故数据,让在场的师生无不感到震撼。小学部教导主任郭晓阳倡导全体师生在上下学期间一定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则,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学校还专门印制了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进一步倡导全体师生和家长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在全体师生中牢固树立了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了大家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在校园中营造了浓厚的人人懂安全、人人讲安全的安全氛围。


致全体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朋友: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家庭的希望,一直以来孩子健康平安是我们工作的头等大事,我们再次诚挚希望得到各位家长的支持配合,联手筑起学生交通安全的长城,请家长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1.文明交通绿色出行。请家长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养成文明交通习惯。目前,“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进校园活动已全面展开,请您和家人在驾乘汽车时,驾乘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驾乘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驾驶汽车接送学生的,只允许在学校周边设有临时停车标志标线的地方有序停放,请注意停车范围和时间段,即停即走,不得长时间占用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在行经学校门口或周边斑马线时,驾驶员要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学校门口坚决禁止随意调头。

3.使用电动自行车接送学生或上下学学生的请佩戴安全头盔,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闯红灯、不逆行、不在人行道内骑行,横过马路必须下车推行。按照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道路,影响其他学生上下学。有需要者可至学校爱心头盔驿站借用安全头盔。

4.拥有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是大家的共同心愿,针对学校门口接送学生时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将定期向教育部门及相关学校予以通报,同时采取现场处罚、媒体曝光等措施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亲爱的家长,您的千叮万嘱,将会让孩子多一份安全意识;您的安全措施,是孩子平安的重要保证;您的良好举止,将能让孩子终身受益。让我们共同努力,守护孩子平安上学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通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车身右侧与右侧路缘石或者边缘线的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

(三)在路边夜间临时停车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遇低能见度天气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或者占用盲道停车;

(五)不得在地铁站出入口30米内、单位或者居住区出入口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

(六)在有出租车指定停车点的路段内,出租车不得随意停车。

(七)接送幼儿、中小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幼儿园、学校门口靠道路右侧单排临时停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第八十二条 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四)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乘坐机动车未系安全带的;

(五)乘坐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的;

(六)背向、侧向乘坐两轮摩托车的。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的;

(四)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其他封闭式汽车专用道路的;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在自行车、三轮车上加装动力装置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动力装置的;

(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依法登记、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行驶中接打手持电话的;

(三)摩托车驾驶人违反载人规定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不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五)变更车道时严重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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